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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、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

沪地税地〔1997〕34号
1997-05-16

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、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

文号:沪地税地〔1997〕34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1997-05-16

索引号:AE9101120-1997-004
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
名称: 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、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废止失效。参见:《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》(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〔2011〕1号)

企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、联建取得的住房,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、联建合同后,不需要取得住宅,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,实际上已改变参建、联建的性质,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,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、联建的这部分住宅,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,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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